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法官公正、高效、敬业的工作作风获得双方当事人赞誉,在案结事了之后,被告专门为办案法官送来一面写有“倾情调解化纠纷,秉公执法暖民心”的锦旗。
李某骑电动车行驶到某施工路段交叉口时,因施工路面高低错落导致其摔伤,后被送至医院救治。出院后经鉴定,李某右眼损伤构成七级伤残,面部瘢痕构成十级伤残。后李某将施工路段相关的石家庄某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石家庄市某公司等七家单位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50余万元。
收到案件后,民一庭副庭长王素青认真阅卷了解案情,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沟通,发现当事人对于赔偿责任承担和赔偿金额争议较大,案涉单位较多、纠纷化解困难重重。
但法官并未放弃调解,在庭审当天,法官再次组织调解,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向当事人释明案件的法律关系,明确了施工单位石家庄某机械设备租赁公司和工程发包单位石家庄市某公司为调解的责任主体,排除了其他五家单位的责任。厘清法律关系后,为了尽快帮助原告要回赔偿,也解决被告的困扰,法官秉持“如我在诉”、以和为贵的理念,对三方展开“背对背”调解工作,力求找到一个既能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又能让三方接受的赔偿方案。一方面,法官与原告李某沟通,从诉讼风险方面,帮助李某算清金钱账、时间账,同时向李某讲明作为成年人未尽到注意义务,疏忽大意导致自己受伤,自身也存在过错。另一方面,法官从法律层面向被告两公司释明在此次纠纷中应承担的责任,施工单位未在施工路段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致人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发包单位未尽到监督责任,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讲法理、说事理、谈情理,三方认识到自身均有一定的责任,双方分歧逐步缩小,最终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并和解,之后被告按照约定期限给付了原告赔偿款25万元,该案画上了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