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的监督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这一规定和要求,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那么,为什么要委托检查,怎样进行委托检查?委托检查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这些都需要我们共同研究探讨。
一、委托检查的缘由
一般来说,执法检查由各级人大常委会自行组织进行,主要是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但对于全国和省级人大而言,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律、法规的实施在不同的地方出现的问题各有不同,有些问题带有普遍性,有些问题则因各地具体情况不同而具有特殊性。无论是共性的问题,还是特性的问题,都需要人大常委会全面有效了解和掌握。
而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毕竟有限,不可能在全国、全省各地普遍地进行检查。为了节省时间,全面地了解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确保执法检查的效果,有时会对一些涉及面广、重大法律的执法检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上报。
在监督法实施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就已经较多地运用委托检查的方式。例如,2005年、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专利法、劳动法、农业法、安全生产法、律师法等多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时,都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该法的情况进行检查,还有的要求部分省、市就有关问题进行专项调研。
2007年在监督法颁布实施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23次执法检查中,全部都采用了委托部分省(区、市)进行检查的方式。其中,部分执法检查除执法检查组实地检查的省(区、市)以外,还委托了其他全部省(区、市)进行检查并提交报告,例如2009年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2010年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2011年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2011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2011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执法检查、2012年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2012年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和2012年农业法执法检查等。也有一些执法检查除了实地检查的省(区、市)以外,只委托了少数比较具有典型性的省(区、市)进行检查,如2010年台胞投资保护法执法检查,除实地检查了江苏、广东、上海和福建以外,还委托了北京、辽宁、浙江、山东、湖北和重庆进行检查。通过委托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更为及时、全面地了解有关法律实施的情况,对于执法检查组向常委会提出有关建议是十分有益的。
这次监督法修改,就是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完善执法检查机制一章中,对于委托执法检查的制度依法予以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应该说,委托检查是执法检查方式选择以效能为准,并依法律的特点和类别调整,是在总结多年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充实完善,最后在监督法中加以明确的。
二、采取委托检查的权限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采取委托检查的方式仅限于两级,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省一级人大常委会,省一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一级的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由于市、县的区域较小,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就不应再委托下级进行执法检查。
三、委托检查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需要注意的是,委托部分省(区、市)人大常委会检查法律在当地的实施情况,是请他们帮助全国人大常委会更为全面地了解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不是要他们“自己查自己”。因此,把这种安排称为地方的“自查”是不确切的。
二是需要注意的是,省级或设区的市一级根据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进行检查,与本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计划自行进行的执法检查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本级人大常委会自行进行的执法检查,是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在根据委托进行执法检查时,不仅要检查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执法情况,还要检查垂直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的执法情况;同时坚持上下联动,积极配合省、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多部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严格落实相关要求;有条件的,还可与各镇街人大联动开展执法检查。
三是需要注意的是,受委托的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在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时,应把该部法律中有些法条是关键的、核心的,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或有一些法条具有创设性同时又牵涉利益相关方,或有一些法条具有强制性,这些类别的法律条款列为执法检查的监督重点,并根据法律法规的不同特点开展明查暗访、问卷调查、第三方评估、设立举报投诉途径等方式,政府及相关方面贯彻落实法律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反映真实情况,以增强实效。
四是需要注意的是,委托检查结束后,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要综合分析,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