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正定县人民法院向主动自觉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的当事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这是该院首次发出自动履行证明书。
2024年9月29日,原告卢某某将被告山西某园林公司、河北某地产公司等诉至正定法院,要求被告山西某园林公司向原告卢某某支付劳务费16496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审理后,正定法院作出相应判决,限被告山西某园林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卢某某履行付款义务。
判决生效后,被告山西某园林公司主动履行了全部判决内容,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请求法院出具自动履行证明。考虑到这种情况,该案承办法官制作了《自动履行证明书》,并交给了该公司。
《自动履行证明书》是对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认可和鼓励,有力激发了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自觉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的积极性,也能帮助其重塑信用形象,修复社会信用和社会评议。下一步,正定法院将继续深化司法服务,在惩戒失信的同时,健全自动履行激励机制,有效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培育诚信和谐的法治氛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文字:于二俊、李明玉